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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抽检应适用哪种标准?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8-20 09:56:48 本文作者:admin
案 情
  2017年,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对辖区装修装饰市场在售板材进行抽检,检测依据是国家细木工板标准GB/T 5849-2006和国家甲醛释放量标准GB 18580-2001。经检测,抽检不合格的板材有4种类型:标有细木工板标准GB/T 5849-2006的细木工板、仅标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的细木工板、仅标有企业标准的细木工板、无任何标准标识的细木工板,抽检不合格项目包括甲醛释放量超标和宽厚比不合格。
板材抽检应适用哪种标准?

分 析
一、甲醛释放量超标
  对于甲醛释放量不合格的板材,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0-2001,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对于销售甲醛释放量超标板材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宽厚比不合格
  销售宽厚比不合格的板材应当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GB/T 5849-2006中规定的6.3板芯质量中,宽厚比属于推荐性指标,只有在产品上标有GB/ T 5849-2006,明示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但实际宽厚比不合格的,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涉案板材上没有标注标准,或者仅标注了GB 18580-2001,但宽厚比项目只是不符合GB/T 5849-2006要求,不宜直接判定产品不合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论涉案板材标明何种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国家标准,就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经过抽检确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具有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的主观故意。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论涉案板材标明何种标准,均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销售者的义务,不仅包含了主观故意违法情形,还包含过失违法情形,即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同样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抽检的不合格细木工板属于人造板的一种,当事人需要取得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即QS认证后方能组织生产。根据《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发证产品应执行法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如上表所示,细木工板(室内型)的产品标准有GB/T 5849-2006细木工板,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由此可见,凡是细木工板产品均应执行上述国家标准,任何生产单位不可排除适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该条款将强制标准划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即《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第二种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本案中的GB/T 5849-2006细木工板,除了甲醛检测一项引用了GB 18580-2001为强制性标准条款外,其余项目均为推荐性标准条款,即宽厚比为推荐性条款。然而,因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约束,宽厚比一项属于强制执行内容。
  笔者认为,既然都属于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那么在国标中区分推荐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意义在于这两项指标对于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程度不同,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本案中,销售宽厚比不合格的板材应适用处罚相对较轻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销售甲醛不合格的板材,应适用处罚较重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