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激发市场活力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已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至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让信用数据变得更透明,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以前,成立企业必须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改革后,这些证照全部整合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7年12月27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未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2017年年底停止使用。
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今年7月以后,这些证全部整合为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实现“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
与公民身份证号一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有18位,包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和1位校验码,相当于赋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信用记录的载体,社会大众可通过有关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当事主体的信息和信用记录,包括失信记录和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黑名单”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等。想要了解一家当事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只需知道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可知晓。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一方面可由此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基础条件;另一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且,此项改革与“放管服”联动,有利于政府对市场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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