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不扰民证明”成为准入“拦路虎”
当前很多地方允许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简称“住改商”。此举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相关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事群众通俗地称之为“不扰民证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扰民证明”有时却成为市场准入的“拦路虎”。这一方面是因为该证明文件的取得费时费力;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登记人员机械地执行法律,与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协调。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在不违背政策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区别对待。明确“住改商”从事哪些行业必须提供“不扰民证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哪些行业无须提供“不扰民证明”,即可办理营业执照。不搞一刀切。对于证明文件的来源,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申请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存在扰民等不良情形,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变更住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通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指导和帮助办事群众办理“不扰民证明”,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是要将市场主体提供的“不扰民证明”等申请材料及时纳入信息共享范畴或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避免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相关部门重复审查,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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