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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房地产广告活动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5:47:36 本文作者:未知
为贯彻落实《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促进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河南省工商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广告活动。
通知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才能发布该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同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房地产销售禁止发布以下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宣传“地王”“楼王”,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制度,指导广告发布者发布房地产广告时要查验各种证件,加强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以广告监管平台为抓手,提高房地产广告监管的信息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狠抓案件查处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房地产销售是大额交易,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社会危害极大,房地产广告将是工商部门今后开展广告监管的‘重头戏’。”河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