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公交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法律适用的思考
案情简介办案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0月10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2017年3月15日,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某公交公司在办理老年卡时强制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险。为了查清事实,邯郸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为邯郸市主城区7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免费乘车卡时,强制收取老年人10元/卡的费用,用于购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2015年5月21日,当事人作为乙方同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在为老年人办理免费乘车卡时,向办卡人每人收取10元用于购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险。办卡人不交纳10元保险费,就不能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另外,在每年5月—6月老年卡年审期间,每张老年卡还需续交10元保险费,否则就不能使用老年卡。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以来共办理老年卡10455张,收取保险费104550元。
邯郸市工商局指出,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既是公用企业又具有独占地位;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及《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客运经营者,强制办卡人购买的保险属于额外的、不必要的商品(服务)。
因此,邯郸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强制乘客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且当事人在本案调查阶段存在无故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该局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存在争议的焦点是其要求办卡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合法。
争议及分析
当事人认为,要求办卡人(乘客)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防止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完全出于为乘客安全考虑。同时,当事人所收保费并未入其公司账目,而是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给了保险公司。因此,此行为不应是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观点,办案机关认为:
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依法不属于强制险。如果当事人出于安全考虑,防止办卡人(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可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当事人为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也可以由办卡人(乘客)自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而不是由当事人强制办卡人(乘客)购买保险来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当事人在办卡人(乘客)申请办理老年卡时,采用将保险与老年卡捆绑在一起的销售方式,要求办卡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就不提供售卡服务,这种在提供服务前就为服务对象设定了购买保险义务及保险方的方式,本身就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指定性,其实质是设置门槛,把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作为售卡服务的一个附加条件。应该说,这种方式只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根本没有体现办卡人(乘客)的意愿。
综上,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而该条款对公用企业的经营者的处罚不涉及其是否存在违法收入。因此,办案机关对本案依法定性准确。
办案体会
查办案件从广义上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从狭义上说,就像打磨一件作品,办案人员需要拿出工匠精神,扑下身子,精雕细琢。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收集扎实的证据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在本案的调查初期,办案人员从取证思路、细节上入手,进行深入细致的外围取证。在针对办卡人及窗口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办案机关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应对,获取当事人强制及指定的关键性证据。
第二,掌握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案件制胜的法宝。办案人员坚持“查办一起案件,熟知一个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对运输服务业和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理清法律关系,争取查办案件的主动权。同时,办案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提供的许可文件严格甄别,逐一分析排除。在与当事人的多次交锋中,面对办案人员客观严谨的办案态度与强大的法律攻势,当事人的态度从抵触到认可再到信服,自觉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抓住民生主线,顺势而为是案件取胜的根本。本案是一起有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民生案件。解决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回应群众的呼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在当事人不配合、拖延提供证据材料,调查陷入僵局时,来自群众的支持让办案人员信心倍增,最终获取重要证据。
本案的查处,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办卡人(乘客)一个公平服务的环境,还引发市相关公用企业的关注,对规范公用企业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力地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执法思考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涉及“公有企业排除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以和《反垄断法》相协调。这给市县一级的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带来很大挑战:一是查办反垄断案件的授权只到省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而市县一级执法人员对《反垄断法》不算熟悉,基层反垄断执法力量较为薄弱;二是由于反垄断执法较为专业,反垄断执法人员数量有限,在办案证据的收集上存在较大困难;三是公用企业在当地一般属于纳税大户,排除地方各种阻力,让案件顺利结案,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亟须破解的难题。
上海公司注册网建议,相关部门要研究灵活的查办反垄断案件授权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将查办公用企业排除竞争、滥收费用等垄断案授权给地市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升地市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案人员的反垄断执法业务水平,注重反垄断案件的证据和线索收集,设立相应机制,破除各种办案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