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
编者按
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全程电子化办理。这是国家工商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改革,将使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革后,申请人不必跑国家工商总局,即可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
为配合此次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库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等文件,用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经过一年的实践,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结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操作指引进行整理,编写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本报从今日起将“问答”配以“画说”方式呈现给读者,供办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的申请人参考使用。
第一部分 业务模式及服务支持
一、全程电子化基本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从业务的性质和来源上可划为两大类:一是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设立名称核准),二是已经登记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以下简称变更名称核准)。
办理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设立名称核准,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基本流程示意如下:
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现场受理录入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经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基本流程示意如下:
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办理流程有哪些不同?
(一)设立名称核准
内资企业直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办理,特殊情况的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现场办理。
外资企业既可以选择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现场申请的,由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录入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经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核。核准后,由登记机关打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二)变更名称核准
内资、外资企业均需向本企业的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变更申请,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现场受理录入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经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进行调整吗?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的新设立企业名称申请调整。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
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四、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整已经核准企业名称程序上有何不同?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
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按照外资设立名称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录入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五、企业名称核准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设立名称核准、变更名称核准的有效期均为6个月。其中,设立名称核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
六、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七、如何联系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处室,了解业务办理等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负责具体办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工作电话:010-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010-88650152
八、哪些企业名称可以在网上申请核准?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可以网上依法受理设立名称核准申请的企业类型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申请上述企业名称网上核准应当满足3个条件。
1.申请核准的是拟新设立企业的名称。
2.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为注册资金,统称注册资本,下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外方独资或控股的外资企业使用外方企业字号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企业集团的子企业等注册资本可以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九、如何登录企业登记系统?
办理网上设立名称核准,需登录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系统)中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模块。登录企业登记系统有3种方式。
1.点击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服务导航”栏中的“网上登记”,登录企业登记系统。
2.点击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左下方“网上申请”栏中的“企业登记”,登录企业登记系统。
3.点击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点击首页左侧“在线办理”,登录企业登记系统。
注意事项:
由于技术开发等影响,登录企业登记系统办理网上申请业务,建议使用IE浏览器,版本:8、9、10、11。
十、如何进行新用户注册?
申请设立名称核准的投资人为申请人,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登录企业登记系统办理申请业务,需填写用户名和密码。新用户需要先注册用户信息才可使用系统。
委托代理人在系统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功能,阅读“注册须知”,了解注册用户的相关要求后,必须点击“同意”按钮,才能进入注册用户资料填写界面。填写的用户资料信息包括:登录名、姓名、申请单位、企业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等。
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系统默认注册用户为委托代理人。注册用户应当在移动电话栏准确填写本人移动电话号码,以接收企业登记系统自动发出的业务办理进度等信息。
十一、如何确认、调整内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申请?
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需要填写的信息、提交的材料不同,企业登记系统实际包含了内资和外资两个子系统。
注册用户(委托代理人)“用户资料”的“企业类型”如选为“内资”,则自动进入内资子系统,只能申请内资企业名称;选择“企业类型”为“外资”,则自动进入外资子系统,只能申请外资企业名称。
注册用户(委托代理人)可以调整内资或者外资申请。如果申请的业务类型(内资或者外资)与当前“用户资料”中的“企业类型”不一致,需要点击“个人信息修改”,调整“企业类型”即可。
十二、网上申请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根据有关规定,网上申请办理设立名称核准,需填选5类信息:“类型选择”“名称信息”“企业信息”“投资人”“其他信息”。
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在“预览”页面查看信息填写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方可完成申请。
十三、企业类型如何选择?
进入企业登记系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模块,首先要面对“类型选择”选择。在这个页面,以下拉菜单形式要求委托代理人选择拟申请的企业类型。
内资企业登记子系统,分为“内资公司”和“内资企业法人”两个大类。“内资公司”指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外资企业登记子系统,分为“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两个大类。“外资公司”指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指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注意事项:
由于登记不同类型企业的法律依据不同,申请人需要填写的信息不同。选择
不同“类型”完成填写内容后,该“大类”不可调整。投资人须与委托代理人认真沟通,谨慎选择。
十四、企业名称信息应填写哪些内容?
“名称信息”是“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第二个页面。申请人可参考页面上部“企业名称集中组成示例”填写。
企业名称由名称区划、企业字号、名称行业及组织形式4个部分组成。国家工商总局受理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申请人只需要填写“企业字号”“名称行业”和“组织形式”3个部分信息。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系统提供的表格分栏填写。
注意事项:
该页面的“组织形式”与前一个页面的“企业类型”选择具有关联性。企业类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填写“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填写“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如何填写备用字号?
在填写第二页面的“名称信息”时,委托代理人最多可以填写3个备用字号。如果企业申请的字号存在问题,审查人员审查时可以从中选择合适的字号,避免多次返工。
注意事项:
备用字号处填写的应当是企业字号,而不是完整的企业名称,否则填写无效。
十六、企业名称的行业代码如何选择?
在填写第二页面的“名称信息”时,申请人需根据所填写的“名称行业”选择行业代码。行业代码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编写的,用以对应拟设立企业名称、主营业务等。行业代码分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级,一般要求选择到小类。例如,以投资为主营业务、名称行业填写为“投资管理”的企业,行业代码应为L7212。
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的“名称行业”与经营范围、行业代码应当一致。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2.不使用行业表述的,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涵盖5个大类以上行业表述的,企业行业代码为“Z0000(无行业)”。
十七、名称检查不通过怎么办?
“企业名称”信息填写完毕后,委托代理人应当点击“名称检查”按钮,对企业名称进行初步校验。校验通过后,可点击“下一步”按钮在“企业信息”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校验不通过,则需要调整企业字号等,直至通过“字号检查”校验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注意事项:
点击“名称检查”对申请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校验时,如果在同行业范围内存在已经核准或者申请在先的相同字号,系统提示窗口会出现“申请的企业名称与投资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的选项。在该选项框打“√”,界面会显示出与申请的企业名称在同行业范围内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如果确认显示的企业与拟申请设立的企业,确实存在投资关系,则需要先对列表的企业名称填写备注,再对其对应的选项框打“√”。列表中的企业需要先备注、再勾选,这样系统才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在第四个页面的“其他信息”上传存在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PDF格式)后,点击“提交”才可成功提交申请。
十八、填写企业信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第三个页面是“企业信息”。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万元)”“币种”“企业大类”,“企业类型”“企业住所”“拟定经营期限”和“拟定经营范围”信息。填写完毕后申请人点击“下一步”按钮在“投资人”界面填写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
该页面中的“企业大类”“企业类型”默认在第一个页面的“企业类型”已填写,无须再填。“企业住所”为拟设立企业住所地址,一般要求填写到市县一级。新设立的“开发区”等不属行政区划性质的,应当填写所在行政区划。
十九、填写企业注册资本需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可以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无行业表述的企业,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涵盖5个大类以上的行业表述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注意事项:
外资企业的币种可以在系统下拉菜单中选择美元填报,其数额是否达到上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应当以申请时的外汇牌价换算。此外,“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币种应当一致。
二十、如何添加投资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需在投资人信息栏中录入“投资人类型”“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添加”按钮。每填写完一个投资人,投资人列表中将显示新增加投资人的信息。
注意事项:
企业类型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数量应大于等于2人。每填写完一个投资人信息,必须点击“添加”按钮方可把投资人信息添加上。
二十一、如何修改投资人信息?
点选已添加的投资人,投资人信息栏中会显示该投资人的已填写信息。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调整信息内容,也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已选投资人信息。
注意事项:
修改投资人信息的,调整完毕后须点击“修改”按钮,方可及时保存。删除投资人信息的,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完成。
二十二、如何填写其他信息?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第四个页面是与申请相关的“其他信息”。委托代理人须在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信息栏中录入“申请人”(应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邮件地址”“授权期限”“授权权限”“备注”等信息,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为委托代理人)默认为系统登录用户的姓名,不可修改。联系电话务必填写有效手机号码,用于及时接收退回修改、核准通过等通知信息。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务必与实际证件上登记的保持一致
“其他信息”填写完毕后,委托代理人须点击“下一步”按钮在预览界面再次查看填报信息是否准确,方可提交。
二十三、提交申请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信息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在信息“预览”界面对填报信息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检查。
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国家工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事项:
如果字号检查不通过,可参考“名称检查”有关内容解决。
二十四、如何了解提交审查进度有关情况?
委托代理人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后,可进入“我的业务申请”浏览界面,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在“我的业务申请”页面,可以通过查询条件,查找已填报的申请信息,查询条件包括申请日期、申请类型、企业名称、申请状态。
注意事项: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申请状态为:退回修改),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删除。审查意见为“驳回”的(申请状态为:已驳回),业务信息只能被查看,不可修改、删除。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被退回修改的名称,委托代理人应当与投资人沟通,及时修改并在被退回15天内重新“提交”。过期未“提交”的,系统会自动对该业务做过期处理,允许其他人申请该企业名称。
二十五、如何现场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网上申请的设立名称核准后,委托代理人会收到系统自动发出的核准通知短信(前提是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登录系统查看业务办理状态,应为“已办理成功”。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系统生成的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
委托代理人应当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上的相应粘贴处,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到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咨询本省市登记管辖有关规定,协商、确认拟设立的企业的登记机关。在该机关办理登记的,由该机关打印、核发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在该机关的,则需按规定到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事项:
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已核准项目需要再次领取的,应交回原件。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时,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交回原登记机关)。
二十六、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应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但在国家工商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无法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指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十七、他人能否代领核准通知书?
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
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二十八、如何调整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的新设立企业名称申请调整。
委托代理人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后先选择“点击进入”,然后选择“名称已核调整申请”功能模块,进入“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企业信息查询界面查找拟调整的企业名称。企业信息查询条件包括“企业名称”和“业务登记号”。企业名称和业务登记号,验证通过后,查询出拟调整的企业名称,根据提示调整填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即可。
注意事项:
“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企业信息查询界面中查询条件的“业务登记号”不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文号,而是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上的文号。
二十九、已核调整的企业名称可以调整哪些事项?
内资企业:名称或行业代码、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延长保留期、企业类型。
外资企业:名称或行业代码、地址、注册资本、投资人、投资额及比例、经营范围、延长保留期、企业类型。
注意事项:
1.系统只允许对外资企业“投资人、投资额及比例”事项作勘误性调整,需要在“其他信息”页面上传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
2.告知书上的内容及文号会根据调整事项重新生成。
3.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后下载、打印、填写。
三十、如何办理设立名称核准延期手续?
设立名称核准后延长有效期属于“名称已核准调整申请”业务内容。委托代理人登录系统,按照调整其他项目程序调整后,点击“提交”即可。
注意事项:
如果申请人需要延长企业名称保留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交回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设立名称核准有效期只允许延长1次,延长时间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