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誉富企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我们专注于上海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注册公司问答 >

如何查办出租经纪执业证书案件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2 本文作者:
案 情

当事人甲某于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5日,把经纪执业证书出租给某房产中介公司使用,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以甲某的名义操作具体业务,中介公司每月以“顾问费”名义向甲某支付租赁费用。办案机构认为,甲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出租经纪执业证书。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对甲某作出了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分 析

一、如何发现出租经纪执业证书案件的线索

发现出租经纪执业证书案件的线索往往要从对房产中介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开始,在检查过程中抓住蛛丝马迹迅速发现线索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本案中,松江注册公司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从中介公司的设立要求及“五公示、两示范”制度落实情况入手,仔细核对中介公司执业经纪人信息,同时结合执业证书审验情况进行检查。这样做既不会引起中介公司的注意,也使得中介公司为表明自己规范经营主动提供执业经纪人的信息。

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拿出经纪执业证书原件及经纪人印鉴章的行为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证书和印鉴章应由经纪人自行保管,为什么会在中介公司手中?执法人员认为,这家中介公司存在租用经纪执业证书的情况。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继续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其与经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以及工资、缴费情况等信息。在证据基本固定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工商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

二、如何掌握案件查处的关键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中介公司提供的一份和经纪人签订的协议引起了争议。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甲某均称签订的是顾问聘用协议,甲某从中介公司领取的是“顾问费”,不存在租用证书的情况。执法人员仔细检查了该协议。协议中规定,聘用期内经纪人将经纪执业证书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并保证证书的合法有效,如证书无效,协议自动终止,并收回“顾问费”,合同期满,经纪人15日内从中介公司迁出。

执法人员认为,经纪执业证书原件应由经纪人自行保管,不应由中介公司保管。根据协议规定,中介公司不予支付报酬的情形是证书无效,而不是经纪人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根据相关规定,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中介公司与经纪人所签协议中规定发生经济及法律纠纷由中介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与经纪人无关。此外,根据该协议,合同期满后,经纪人15日内从中介公司迁出这一点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认为涉案中介公司与甲某所签协议属于经纪执业证书租赁协议。最后,中介公司负责人承认了租用经纪执业证书的违法事实。

三、查办出租经纪执业证书案件的难点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机构遇到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然而,《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对出租经纪执业证书行为只规定了停止执业和吊销经纪执业证书两种罚则,工商部门难以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真正停止执业。此外,对于出租经纪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办案机构难以具体把握。最后,办案机构对甲某作出了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决定,但由于工商部门无法进行后续监督,办案机构只得将案件情况抄送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监督执行。

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规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应建立工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交流平台,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经纪人执业方面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