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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鉴证材料有效吗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2 本文作者:
案情:

A科技有限公司委托B对外贸易公司从马来西亚购进一批嘉实多润滑油用于销售。工商部门接到上海某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该批商品涉嫌侵权。执法人员对A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嘉实多润滑油1000余桶,货值10万元。商标持有人嘉实多公司授权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人辨别商品真伪。经现场鉴证,涉案润滑油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分析: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A公司对鉴定权的行使主体提出异议。A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是从马来西亚进口的,中国境内的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无权鉴定。A公司表示,只认可商标持有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办案机构没有采纳A公司的意见。

办案机构认为,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证材料属于书证,不是鉴定结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和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相关法律规定对书证的制作主体和制作程序没有特殊要求。除公文和公证书等特殊文书外,书证一般没有固定格式,不需要对书证制作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进行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有权对涉及其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有关事项进行辨别和认定。根据《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在本案中,商标权利人嘉实多公司是依英国法律设立的英国企业法人,授权上海某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代表其处理中国境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授权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和广州分公司鉴别涉案的嘉实多润滑油产品与包装的真伪,并签署了相关鉴定文书。A公司提出异议后,投诉方通过实物对比证明了涉案润滑油属于侵权商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机构查处了A公司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