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四湖商标10年纷争初有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两企业争夺两江四湖商标长达10年,近日有了初步结果。
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桂林漓江鹿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漓江鹿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异议复审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2003年4月,漓江鹿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两江四湖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游预订”等服务上。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环城水系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漓江鹿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漓江鹿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该公司认为,“两江四湖”作为桂林的景区古已有之,不是环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评委认为,“两江四湖”作为桂林市的景区,上海注册公司网是当地政府交由环城水系公司建设而成,并由该公司管理、经营的。因此,环城水系公司理应享有“两江四湖”景区的相关权利。漓江鹿公司地处桂林市,对环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两江四湖商标不可能不知晓,其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评委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漓江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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