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视商标纠纷历时9年终有果
美国太阳虎公司是Eagle Eyes鹰视品牌太阳镜的拥有者,北京东方维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维亿公司)是其在华原经销商。本应是一对商业好伙伴,却因后者在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鹰视商标,双方卷入一场商标争议纠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鹰视商标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这场持续多年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东方维亿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据了解,争议商标是第3583073号鹰视文字商标,由东方维亿公司于2003年6月申请注册,2004年12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
据介绍,2002年7月,太阳虎公司和东方维亿公司签订协议,授权东方维亿公司享有在中国领域内代理销售前者生产的太阳镜等商品的独占权利,并许可东方维亿公司使用Eagle Eyes商标,协议有效期为5年。正是基于这份协议,太阳虎公司认为东方维亿公司将鹰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011年7月,商评委裁定撤销鹰视商标。东方维亿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Eagle Eyes”翻译为中文“鹰眼”,“鹰视”与“鹰眼”含义相近,故鹰视与Eagle Eyes构成近似商标,判决维持商评委所作裁定。
东方维亿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协议,可以认定东方维亿公司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知晓太阳虎公司持有Eagle Eyes商标。从东方维亿公司同时申请注册第3177751号Eagle Eyes 鹰视及图商标可以看出,该公司认可“Eagle Eyes”和“鹰视”形成对应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东方维亿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一篇:上市公司商标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下一篇:两江四湖商标10年纷争初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