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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后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08 08:12:08 本文作者:誉富企业登记
 香港公司注册完毕后,每年都有几项事务需要企业自行向政府机构申报,一个是做审计,一个是办理新的商业登记证。对于每个企业来说这个事务都必须在每年处理完成,否则像大陆一样受到各个部门的处罚不说,而且香港的法律比较成熟,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以后想再在香港办理其他的事务就难上加难了。
 
 香港公司注册后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或 《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都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本通告旨在提醒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有关新条例第662条下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就私人公司而言,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在新条例下并没有改变。

私人公司的申报表曰期
 
根据新条例第662(1)条的规定,私人公司须每年(其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向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登记。申报表须在相关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就某一年而言,私人公司的申报表曰期为其成立为法团之日在该年的周年曰。
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的申报表日期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662(5)条,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交付处长登记:
就公众公司而言,申报表日期是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曰。
 
就担保有限公司而言,申报表日期是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 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曰。

公司的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依据新条例附表11第121(1)(b)条,公司如属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则第662条所载的规定适用于 该公司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即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
在新条例下,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的结算曰期,并不是该公司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