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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之利器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4 本文作者: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即将满一年。回望新《商标法》施行近一年来的各种变化、动向,最有发言权的当属工商执法人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法官等业内人士。本刊特约几名在商标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作者撰文,结合各自从事的工作,阐述新《商标法》施行近一年来的体会、感受,希望给读者带来启发和借鉴。

转眼之间,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即将一周年了。通过近一年来的执法实践,笔者深切地感受到,新《商标法》的施行,充分发挥了应有的功能,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利器。

最能体现新《商标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内容,主要是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和赔偿力度的条款,增加商标诚信使用、适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新规定。

新法公布后,我们接到一件商标权人投诉案件,被投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且属同一种商品,但被投诉厂家辩称自己是善意在先使用。经调查,投诉人商标获准注册刚满两个月且未实际使用,被投诉厂家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远早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且投诉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曾是被投诉商品的某区域代理商。

我们在充分保障双方举证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认定被投诉商品符合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情形,未侵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作出销案决定,并向投诉人解释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对销案决定未提出异议。

新《商标法》让我们在执法中既保护了在先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新《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含义、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商标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更为合理公平,对基层商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年来,笔者接到不少商标执法人员的咨询,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商标使用并识别商品来源,如何界定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商标易导致混淆,如何认定销售商确实不知情及其合法来源等问题。笔者相信,随着执法经验的积累、执法人才的成长,上海公司注册基层工商机关定能更加准确地界定、更加公正地处理商标侵权行为,能更好地保护经营者诚信使用所获商誉,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

在执法实务中,我们也发现新法存在一些尚待明确之处。例如,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行为,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工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机关,但未明确如何处置侵权商品,给基层执法造成较大困惑。一方面,工商机关无权没收、销毁此类侵权商品;另一方面,无条件地交还销售商由其自行处置,又可能出现侵权商品继续流入市场造成更大危害的问题。

为更好地平衡商标权人、消费者以及不知情销售商之间的利益,笔者建议将工商机关监督销售商消除侵权商品上的侵权标识的行为,归结为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措施。又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列举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六项因素,但未明确如何计算。笔者建议能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商标行政执法实务,尤其是对服务活动使用侵权标识案件,明确更为合理实用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