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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带来诸多便利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4 本文作者: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原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新法施行近一年来,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方便了商标审查、审理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也方便了司法审查机关依据新法扩大自由裁量权限,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一标多类简便获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笔者在新法施行后曾代理若干“尝鲜”的申请人以一标多类的形式申报商标,申请人只用填写一份申请书和一份委托书,商标标样也只用粘贴一份,确实高效便捷。

――快递收寄日及时方便。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当事人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文件或材料的日期,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如遇到商标异议或续展申请的期限届满日,以浙江省为例,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下班时间一般在当天16时~18时,而很多快递企业营业网点则可以延迟至当天21时甚至更晚一些,快递企业比邮政企业延长营业的几个小时,对于期限届满日的申请人而言,作用不言而喻。

――实行许可备案更人性化。

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取消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修订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而《商标法实施条例》更是取消了“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的规定,修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且备案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商标许可合同。以往商标许可合同涉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等私密性条款,新《商标法》尊重隐私,也防止了商业秘密泄露,更人性化。

――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合理。

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笔者代理另案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但最终证明了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来源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仅责令其停止销售。若根据旧法规定,只要销售了侵权产品无论是明知、应知还是不知,一律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新法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实践中适用也比较到位。

――民事侵权案件赔偿规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新《商标法》,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从原来的最高50万元上升到最高300万元,对法院的自由裁量及侵权人的震慑有显著的积极作用。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由于连续多年来的偏低赔偿额历史,且绝大多数案件无法直接证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数额,新《商标法》施行近一年来,全国商标侵权高赔偿额案件仍不多见。

值得欣慰的是,新《商标法》中参照商标权人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侵权所涉账簿等规定,减轻了商标权人的举证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这两种类型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案例必将逐步增加。

在近一年的工作中,笔者感到,随着新《商标法》深入贯彻落实,一些新的问题也浮出水面,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一标多类”申请商标固然便捷,然而出现部分类别商标转让时,申请号、申请日期、注册号及注册证等如何区别对待,亟待明确转让分割方案。同样,“一标多类”申请商标公告后,如部分类别遭遇异议,同样没有分割方案。笔者期待相关主管部门对涉及新《商标法》施行的这些新问题予以细化和明确,使新法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浪潮,更好地服务于商事主体的商标获权、确权、用权和维权等品牌建设和品牌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