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查处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消费侵权案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4 本文作者:
近日,广东省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查处一件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此前,云安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地××购物中心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涉嫌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宣传内容。鉴于此行为可能在较大范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分局立即受理举报,并依法立案进行详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6日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移动营销平台服务合同》,由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3年移动营销平台(微信公众号“××购物中心”)服务。当事人于2017年1月底开展促销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新用户首单优惠券,每人限领一张。消费满128元立减2.8元,新用户首单优惠券,订单满128元即可使用,每人限领一张。(本优惠券最终解释权归××购物中心平台所有)”等宣传内容,作出当事人单方享有本优惠券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截至案发,上述优惠券被领取6张,未有消费者使用过。 办案机关指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随后,该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云安分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完善维权网络、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有力措施。据了解,下一步,该分局计划将辖区商家网站、微信、二维码等纳入监管范围,重点监控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强化常态化有效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