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应果断“戒烟”
从利群香烟的“永远利于群众”、“让心灵去旅行”,红塔山香烟的“山高人为峰”、“潮流来来往往,唯有经典恒久不息”,芙蓉王香烟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到白沙香烟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黄山香烟的“一品黄山,天高云淡”,类似上述变相烟草广告在生活中随处可见。而《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然而,当前变相烟草广告几乎泛滥成灾。许多知名烟草企业通过注册同名文化公司,以“品牌传播”方式,变相宣传。有人戏称,当你看见电视上那些气势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广告,八九不离十就是烟草广告。
虽然国内烟草公司都说自己的广告只是宣传企业品牌和文化,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其目的一是促销,引诱烟民多吸烟;二是扩大消费群体,培养消费者对烟草产品的认同。
此外,很多烟草公司通过赞助希望小学、体育赛事等形式,进一步宣传自身产品。在浙江,利群香烟企业冠名的阳光助学活动已举办多年。在长沙,芙蓉王香烟企业的“芙蓉学子”助学项目抛头露面。
烟草公司“变脸”广告频现,究其原因,不外乎围绕着“利益”这根指挥棒跳舞。烟草企业有着丰厚利润,有实力也希望借助媒体来扩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媒体明知不能发布烟草广告,但是在高额广告费的诱惑下,采取了变通的方法来发布这些“变脸”的烟草广告。
另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还很宽泛,尚缺乏对变相烟草广告的具体定义,可操作性较差,所以许多烟草公司打了“擦边球”。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亟须修订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和规范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否则,某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倒下,另一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就会站起来。烟草公司仍会把广告转向法律规定模糊的其他媒体和宣传手段。只有在法律上全面禁止,同时对现有的各式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公共场所、户外(如车站、机场、高速路等)广告的监管,才能有效禁止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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