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释放住所资源促“双创”
江苏省苏州市出台《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来,苏州市工商局迅速部署,积极行动,有效释放住所资源,为创业群众、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服务。制发配套文件,统一执行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后,该局制发了《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苏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操作办法》两个配套文件。前者明确了商务秘书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被托管企业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后者细化了城镇非独立住宅的类型,明确了集群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流程,制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申请书、准予集群登记通知书等文书表式,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工位注册”等政策举措由理念变成现实。
简化登记手续,方便主体准入。该局在登记中规范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减少材料提交内容。对于租用他人房屋的,只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须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对于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以前需要由住建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现在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说明材料;对于采用集群登记方式的,登记机关采集住所信息后,设在集群登记场所内的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准予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住所信息材料。
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实施意见》对住所作了有条件放开,规定从事网络类、智力类、上门服务类等10类经营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意见》明确的允许创设商务秘书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一址多照”、“工位注册”等登记方式也受到了申请人的欢迎。截至4月底,全市已组建44户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的企业总量达967户。
实施信用承诺,加大监管力度。该局印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由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申请人在明知违反承诺所产生后果的前提下,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于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而被撤销登记的企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于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注册登记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将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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