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违法吗
案情:2010年2月,A市工商局接到甲公司职工吴某的举报。据调查,甲公司前身为一家国有企业,2004年向乙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法归还,乙银行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偿还欠款、支付利息。2006年7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乙银行胜诉。2007年1月,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甲公司的财产立案执行。
经评估,甲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价值合计400万元,其中厂房价值200万元,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00万元。人民法院调查发现,甲公司厂房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系国有,于是致函A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协助调查。A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不是被执行人甲公司的财产,考虑到需要以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不宜处置该宗土地。于是,人民法院委托丙拍卖公司对甲公司厂房进行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乙银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160万元接收甲公司厂房。随后,乙银行在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找到丙拍卖公司,把厂房拍卖给了丁某。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乙银行在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能否把甲公司的厂房通过拍卖转让给丁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乙银行依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取得厂房所有权后,应当办理厂房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乙银行依法取得厂房权属证书之后,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途径取得厂房所占用范围内原划拨性质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转让该厂房。
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厂房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商品,乙银行、丙拍卖公司、丁某的行为违反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部门本应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乙银行、丙拍卖公司、丁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然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被废止,《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已被废止,对于乙银行、丙拍卖公司、丁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只能根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