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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许可地区销售商品违法吗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2 本文作者:
案情:

2009年10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接到海门某家具公司投诉,称通州某家具公司在海门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家具。经查,南京某家具公司于2008年5月与海门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海门某家具公司在海门地区垄断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2008年8月,南京某家具公司又与通州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通州某家具公司在通州地区垄断享有该注册商标使用权。南京某家具公司与海门某家具公司及通州某家具公司均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跨地区销售。

争议: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存在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标许可使用权人在许可垄断区域内享有绝对的商标使用权。在该区域内,如果未经过商标注册人授权,其他生产商或销售商生产或销售同一商标商品均属于商标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标许可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之分。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在某一区域内垄断使用商标、垄断销售产品,属于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上海注册公司海门某家具公司在海门地区是唯一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人。因此,通州某家具公司和该公司的海门销售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的商品均属于合法商品。本案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属于普通许可,涉案的3家公司均拥有商标使用权,通州某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的海门经销商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图案,不得超过许可期限使用商标,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同时,被许可人使用商标商品的质量应符合商标所有人的要求,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跨区域销售商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南京某公司许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和合同规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是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多个被许可人也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的特点是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注册人使用,同时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和合同规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在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南京某家具公司分别与海门某家具公司、通州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限定了被许可人的销售区域,如果被许可人违反约定跨地区销售商品,应由商标注册人南京某家具公司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不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