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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0 本文作者:
合同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
条款内容:商品房交付条件为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达到上述条件后,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并不等同于出卖人已经在交付期限内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该条款有刻意混淆两个概念以排除自身义务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约定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涉嫌免除了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
条款内容:该合同附件五第九条含有“关于交房之补充约定: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的证明文件包括: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交房时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提供,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收房屋和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等内容。
点评意见: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之前应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如果逾期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涉嫌排除买受人权利、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