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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快速发展中勿忘规范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29:59 本文作者:
房屋装修特别是住宅装修一直是消费者较为关注且投诉纠纷较多的领域。春季和夏季是装修市场的旺季,而冬季普遍是装修完毕、装修结果等待检验的时候。此时,由于市场进入淡季,装饰公司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容易被忽视。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装饰公司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虚假宣传、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商业贿赂等问题,应引起监管部门重视。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8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居然之家装饰施工合同中印有如下内容:“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下变更工程项目和工程内容,否则乙方不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且有权拒绝承担整个工程的售后服务责任。选择居然装饰公司进行装修施工服务的,原则上不允许甲方在居然之家市场之外购买材料。甲方坚持在居然之家市场之外购买材料的,必须与乙方及材料供应商共同签订《施工服务“大包”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向乙方交纳一定管理费用,委托乙方对材料的送货、安装、验收、成品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和修改后的装饰施工合同,修改了上述格式条款表述。当事人经营期间未通过上述行为获取违法所得。
大兴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上海发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扩大产品销售,在其于天猫网开设的名为“福美乐五金旗舰店”的网店的福美乐插销销售页面上,对相关产品宣传称“每一件出售的产品都经过严格把控、层层把关、符合欧盟CE认证及国家产品资格认证标准”,上述宣传内容虚假不实。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1万元。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龙岩市佳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经龙岩市鑫易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口头委托设计、制作并发布户外广告,并口头约定由当事人到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但是当事人未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于2015年4月13日利用户外场所展示牌发布了户外广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3500元。

商业贿赂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上海檀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书香门地牌地板的授权经销商。2014年10月17日,设计师杨某带客户叶某到当事人所设门店购买地板,订单总金额为70816元。2015年5月27日,当事人部门经理以ATM存款形式给予杨某5500元作为介绍生意和促成订单的好处费。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804.94元,并对其罚款170000元。
我国建筑装饰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大批的装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是,装饰行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该行业存在人员混杂、不专业、资质较低,很多企业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都是发展中容易产生的弊端,需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也需要全行业共同努力,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