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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医院乱收取空调降温费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29:58 本文作者:
案 情
2017年4月10日,湖北省随县工商局接到王某投诉,称其在随县H医院住院二部康复科住院期间,该医院未向患者提供空调服务却收取空调降温费,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并回复处理结果。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投诉的H医院乱收取空调降温费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当地物价部门处理,工商机关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投诉的H医院乱收取空调降温费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工商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 析一、H医院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还是消费欺诈
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不以公司等企业法人为限,凡是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经营者。这两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位阶一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价格法》规制的对象是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行为。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具备3个要件,行为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造成规定的危害后果。
在本案中,当事人H医院并未侵害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其制定的收费价格符合随州市物价局《2013年随州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调整项目》的规定,不应依据《价格法》处理。当事人制定的价格合规,但实际上未向患者提供空调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二、H医院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计算
《2013年随州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调整项目》明确规定,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为每间房20元,依照床位分摊,不供暖不收费,不供冷不收费。经查,H医院在王某住院期间未向其提供空调服务却收取空调降温费,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本案当事人H医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
经查,2015年3月25日至5月25日H医院共向住院患者收取空调降温费6542元,2015年9月25日至11月25日共收取空调降温费5483元,2016年3月25日至5月25日共收取空调降温费9611元,2016年9月25日至11月25日共收取空调降温费8952元,2017年3月25日至4月10日共收取空调降温费2575元,均并未向患者提供空调服务。因此,本案的违法所得应当为H医院违法收取的全部五项费用总和共计33163元。

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最终认定,H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163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33163元,合计66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