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阿里巴巴封杀杭州网卫公司的行为
不论是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在其他民事权利领域,都存在一头侵权泛滥、一头维权烦琐的现状。于是,基于这种侵权与维权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性需求”,委托代理服务应运而生。这原本是很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是,一些代理服务公司,似乎“跨出界”开创了“恶意投诉”的新模式。日前,杭州网卫公司因屡屡对商家进行虚假投诉,成为首个被阿里巴巴纳入“封杀对象”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如今,阿里巴巴决定在全平台停止受理杭州网卫公司代理发起的任何知识产权投诉,也公开呼吁品牌权利人与该公司终止合作。不过,对于阿里巴巴的一些说法,杭州网卫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澄清声明予以否认,并称“保留对其法律追诉权利”。
那么,针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各类电商平台应该如何应对?阿里巴巴发出的所谓“停止受理投诉”的“封杀令”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在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以个人卖家为主的电商平台上,商品数量众多、来源多样,同时授权情况不明,因此平台上存在售卖侵权假冒盗版商品的可能。
电商平台上售卖侵权假冒盗版商品,对应的著作权人、商标权人及专利权人均可依法维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电商平台等互联网环境下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通知-删除”机制。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同时,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简单地说,就是电商平台已知入驻商家有售假行为,但不积极主动制止或删除,要对商家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正是因为存在前述法律规定和要求,电商平台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投诉或举报,一般都会积极及时处理,以免因处理不及时而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这种侵权救济机制似乎被一些权利人或代理公司滥用了。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统计,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总计发现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权利人账户5862个,近103万商家和超600万条商品链接遭受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损失达1.07亿元。
那么,这些代理公司恶意投诉或付费改变投诉策略的做法,到底涉嫌什么行为呢?
经过梳理,笔者发现,针对电商平台可能存在的售卖侵权假冒盗版商品情形,目前可能存在的恶意投诉类型包括:(1)虚构事实投诉。此类投诉发起方明知商家不构成侵权,但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扰乱商家的正常经营或牟取其他不当利益,而发起投诉。(2)反复发起投诉。针对同一卖家,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和同一理由,反复发起投诉,不当占有平台的侵权处理资源。(3)投诉交易牟利。此类恶意投诉的特殊之处在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受托方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不忠诚代理,将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当作与涉嫌售假商家的交易筹码。
在前述三类恶意投诉情形中,虚假投诉涉嫌滥用投诉机制,将发起投诉当作威胁或要挟的方式,涉嫌敲诈勒索;反复投诉有明显的造成投诉处理资源浪费的可能;投诉交易则涉嫌不忠诚代理,损害了委托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在不同的恶意投诉种类中,相应的代理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不过,对于持有委托人合法有效授权文件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说,即使其此前存在不当投诉记录,电商平台拒绝处理其以后的投诉,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在涉嫌侵权投诉处理流程中,平台应居于中立地位,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处理各类投诉,对于有不当投诉记录的代理公司,平台可对其投诉予以从缓处理,而直接予以拒绝的话,最终损害的还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对于所谓有恶意投诉记录的代理公司,拒绝处理其正当的投诉,涉嫌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有可能导致平台因处理投诉不及时,进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笔者看来,阿里巴巴打击恶意投诉势在必行,但是应对处置方式还需要更加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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