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所需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2/3以上董事签字)
3.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负责人任职文件(任命书、身份证/护照、简历、1寸照片2张)
5.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6.隶属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填写《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8.隶属企业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9.隶属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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