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 《实施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第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对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 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照明、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储存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
3.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规;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的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产业政策: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国发[]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2)地方性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产业政策的实施另有规定的,一并遵守。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提交申请按照规定 书籍和其他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在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或签名(和指纹),以表明他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其中包含的信息。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食品生产加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规划、各功能区布局规划、工艺设备布局规划及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来料检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检、员工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6.实施企业标准的许可证,应提交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 ;
7.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照现行产品标准进行的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8.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注册备案文件。与生产的食品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