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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为您解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30 16:17:46 本文作者:admin
近期,为贯彻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今天,申税小微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请教了我们的业务专家,有需要的可以关注一下哦。
 
税务专家为您解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1.  问:什么是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问: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后,保费支出怎么在税前扣除呢?
答:保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需要根据个人的所得项目具体判断。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3.  问:我不是上班族,是从单位取得劳务报酬,购买税延养老险是不是可以享受优惠?
答: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如果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的实际经营地位于试点地区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4.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自己购买税延养老险,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应该怎么申报纳税呢?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5.  问:个人从两个单位都取得工资薪金,是不是在两个单位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或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6.  问:个人购买税延养老险,是不是要凭保险单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答:应该凭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
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但是,个人在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7.  问:上班族自己购买税延养老险,但是每月申报缴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应该怎么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呢?
答: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取得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8.  问:个人缴纳的保费,在养老金账户里经过保险公司的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个人是不是也应该缴税?
答: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问:等到我退休了,需要领取养老保险金了,是不是就要缴税了?
答:是的。税收递延就是指在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支付的保费在一定标准内可以税前扣除,不用缴税;在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缴税。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领取金额*(1-25%)*10%
 
 
10.  问:听说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还刚刚在试点阶段,试点区域外的个人购买保险是不是也能享受政策呢?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