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蜻蜓商标追讨行动失败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蜻蜓商标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表明淮南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捕”回蜻蜓注册商标的行动失败。2012年初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来了一个特别原告——资产公司。来者出示资料表明,受淮南市政府委托,自2004年起有权处置国有企业淮南市印刷厂资产,此行欲用诉讼方式追回已“飞”至江西的蜻蜓商标。
资产公司起诉称,淮南市印刷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4年淮南市政府授权资产公司统一经营处置包括淮南市印刷厂在内的全市国有企业的资产。淮南市印刷厂于1994年4月申请注册并取得蜻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商品扑克上。
2010年8月,资产公司得知淮南市印刷厂的蜻蜓商标已于2006年被转让。此时,淮南市印刷厂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资产交资产公司处置,印刷厂留守处所有工作人员均不知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资产公司认为,应当是蜻蜓商标第一受让人曾敏华盗用或是曾敏华伙同他人盗用了淮南市印刷厂的印章,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南昌市云塔印刷厂(下称云塔印刷厂)从曾敏华处取得蜻蜓商标不是善意。
为此,资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第一受让人曾敏华与原淮南市印刷厂转让注册商标合同无效,确认蜻蜓商标归资产公司所有;第二受让人云塔印刷厂将蜻蜓商标归还资产公司。
持盖有淮南市印刷厂印章商标转让申请书的第一受让人曾敏华在法庭上辩称,其是善意取得蜻蜓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曾敏华称,他本人并不知道淮南市政府授权资产公司统一经营处置淮南市印刷厂资产一事,根据一般常识也无知情义务。他只是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认为代表转让人的负责人有权处分涉案商标,且该商标的转让合同系在转让人厂址签订,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取得该商标,符合市场交易规则,是有偿、善意的,应受法律保护。2010年4月9日,他将蜻蜓商标依法转让给云塔印刷厂,未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应当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全性。
第二受让人云塔印刷厂向法庭陈词,该厂2010年4月9日与曾敏华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支付合理金额依法受让蜻蜓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4月7日核准转让,因此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资产公司的证据表明淮南市印刷厂的印章于2008年才由资产公司收回,在此之前该印章未妥善管理,资产公司自身存在过错。曾敏华从原淮南市印刷厂厂长处受让蜻蜓注册商标时,有理由相信持有淮南市印刷厂印章的厂长有权转让商标,该行为有效。淮南市印刷厂厂长在蜻蜓商标转让申请及续展注册申请上加盖淮南市印刷厂印章的行为,应认定有效。该商标转让行为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法院予以确认。曾敏华将蜻蜓商标转让给云塔印刷厂,系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行为。法院据此驳回资产公司诉讼请求。
资产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昌市中院审理确认淮南市印刷厂将诉争商标转让给曾敏华,曾敏华将诉争商标转让给云塔印刷厂合法有效,驳回资产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