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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审理猴姑饼干广告宣传案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4 本文作者:
猴头菇,味美,好吃,有营养;在面粉中加入一定量的猴头菇原料,制成猴头菇饼干,也好吃。
知名企业江中集团下属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即生产这种饼干。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影视明星徐静蕾曾应邀担任形象代言人。
让生产商乃至徐静蕾始料未及的是,在北京,一名姓李的消费者对这一广告宣传感到十分不爽:饼干岂能养胃?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饼干生产商、销售商及徐静蕾等告上法庭。
2017年5月17日,即法院立案近两年之后,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缘 起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看到徐静蕾的广告是在2014年年初。当时,央视八套播出了这则广告,同样的内容在腾讯视频上也可以见到。
“胃不好,总是不舒服,猴姑饼干,养胃。”徐静蕾在广告中说得声情并茂。
“我的胃就不太好。看了这个广告,想买(猴姑饼干)来试试。”李先生说。
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厢红旗店购物时,又见猴姑饼干销售柜台和礼盒包装上均宣称“胃不好,江中猴姑饼干养胃”。他向销售人员咨询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于是购买了饼干,希望能改善胃的状况。
“购买了一大盒和6小盒,花了700多元。”李先生说。
食用后,李先生觉得没有特殊感觉,胃有没有被“养”也不知道。“由于原告依赖‘江中猴菇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损害。”记者拿到起诉状,看到了这样的表述。
一气之下,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江中公司和徐静蕾。当然,销售商及其上级单位也在被告的名单中。
李先生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新规,10倍赔付货款,四被告负连带责任,共须赔偿7830元,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5年7月,海淀区法院立案。今年4月18日,法院组织原告、被告交换证据;又过了一个月,庭审大幕正式拉开。

交 锋
5月17日一早,海淀区法院门外就排了很多人。到开庭时,原告李先生并未出现,他的弟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江中公司、徐静蕾等由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确认,在江中猴姑饼干的宣传中,确实使用了“养胃”一词,因此江中猴姑饼干“养胃”的宣传是否构成消费误导、欺诈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江中公司认为养胃是民间俗称,不涉及疾病治疗,更不违反法律规定。猴姑饼干播出广告是“胃不好,总是不舒服,猴姑饼干,养胃”,而“养胃”并非医学临床用词,属民间说法。“猴头菇进入人们的生活由来已久,是食用原料,有增进食欲、增强胃黏膜屏障机能,广告倡导利用食物调养胃并没有宣传产品的保健和治疗功效。”江中公司委托代理人如是说。
徐静蕾的代理律师通过几篇媒体报道对“养胃”一词的使用,提出该词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对身体养护的说法,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也对保健食品的功能描述范围进行了公示,其中并不包含“养胃”的说法。
但原告不同意这一观点。庭审中,李先生的代理人指出,虽然四被告承认江中猴姑饼干属于食品,但在宣传过程中,借用保健食品、药品的功能和疗效,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他以红牛饮料进行类比,红牛以“抗疲劳”进行宣传,但其本身为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江中猴姑饼干生产许可证编号是QS350008011570,这意味着其仅仅是普通食品,且外包装上并无“蓝帽子”标志,并不是保健食品。
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几盒药品,指出,“养胃”一词在这些药品功效介绍中均有出现,证明“养胃”是医药用词,不是原告所称的民间俗称。
他说,自己对猴头菇的功能并无异议,但是,国家卫计委曾公布一批既是药物也是食物的《药食同源目录》,猴头菇并没有列入其中,也就是说,猴头菇只是一种食物。原告认为,猴头菇既然是普通食品,对其制成品就不能使用医疗保健功能用词进行宣传。
原告还提出,有营养学家在网络中发文指出,江中在饼干包装盒上注明的热量、钠和脂肪含量对心脏病、糖尿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具有潜在危害,但江中公司没有提及消费者如食用猴头菇制成的饼干可能存在的风险。
徐静蕾方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此案应适用2014年有效的法律,即使食品有问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生产商、销售商,与广告代言人无关。并且,徐静蕾作为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中亲身服用了产品,感觉良好,其代言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也不存在过错。原告有胃部疾病是由于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静蕾的代言行为没有关系。
另外,被告超市发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进货渠道合法,且涉案商品获得了销售许可,原告要求10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4时。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