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旅行社补充协议书》条款内容:如果抵达航班较晚,当天晚餐自理,餐费不做退回处理。
点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在上述合同条款中,航班晚点不是游客的责任,未获得提供晚餐的服务,游客预交的餐费应予以退还。该合同条款关于航班晚点晚餐自理不退回餐费的约定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条款内容: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情况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情况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点评意见:《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条款中,出境社与游客签订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组团社。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问题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旅行社才无须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旅游者均可追究组团社的法律责任。该条款约定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嫌免除了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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