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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湖南维权胜诉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29:59 本文作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诉资兴市治安金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资兴市治安金行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侵害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第5366859号和第5366862号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资兴市治安金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称,该公司享有第5366859号和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系列商标专用权,治安金行未经许可在黄金首饰产品的商业销售中使用含有“中国黄金”字样的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另外,治安金行在店面的玻璃门上使用的“中国黄金投资公司”以及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字样,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及关联方企业名称权相冲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涉嫌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资兴市治安金行侵害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宣传,第5366859号和第5366862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治安金行将“中国”与“黄金珠宝”组合成“中国黄金珠宝”使用,并非对国家名称、商品名称的规范性使用,而是意在攀附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商誉,侵犯了后者商标权。另外,资兴市治安金行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治安金行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自1979年开始在黄金、珠宝等商品上使用中国黄金系列商标,至今已连续使用38年。该公司在全国设立了近2000家使用中国黄金系列商标的专营店,其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均处于我国同行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