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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标程序保障切实维护权利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05 本文作者:
为解决《商标法》修订施行后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大体上说,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在审理时适用新《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但是,对于在《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决定施行后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在审查实体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目前未见明确规定。如果适用新法,似乎不太符合法律适用的原则;如果适用旧法,则在新法施行后5年时间里,有相当数量的商标宣告无效或撤销案件在裁决时会出现交替引用新旧法条文的情况,按照前述规定即是如此。在审理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时,由于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对缩小了旧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调整范围,援引新旧法律不一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适用尺度会有所不同,这样不仅给审理工作带来不便,而且使人们对《商标法》的理解产生混乱,不利于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从便于审理商标案件、便于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姑且称为“两便于原则”)出发,对于商标确权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宜统一适用新法。关于这个问题,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一段时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商评委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曾经达成共识:一律适用新法。

2014年5月1日我国实行的新《商标法》,是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法立足于解决实际中的突出问题,对商标法律制度作出了很多调整。特别是创造性地规定了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时限,这对于督促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使当事人能够尽快得到处理决定,以提高审查效率、节约行政资源、维护稳定和谐的商标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异议量、评审申请量连年迅猛增加,而商标审查、评审工作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关系到新《商标法》能否贯彻落实到位。



此次修改《商标法》对异议程序进行了重构。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作出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而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这意味着商标局作出的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一裁终局、立即生效,不再受复审及司法程序制约。这大大减轻了被异议人获得注册的程序负担,有利于依法正当申请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及时获得注册权利。然而如何防止那些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法分子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成了一个很现实、很严肃的问题。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证据交换与采信方面,有必要参照执行《商标评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商标异议案件的依法、公平、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商标法》施行即将一周年,结合过去一年的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新《商标法》增加了审查沟通渠道,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结合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看,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通过书面方式同申请人进行沟通。在实践中,这种书面通知与回复的方式经常会因为邮路的问题而延误时间、影响效率。笔者建议,除了书面通知外,可以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随着网上申请的推行,商标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这样效率高、成本低、公开透明。上海誉富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上海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注册服务,财税代理等政策授权代理机构,为上海企业提供诚信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