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作为普通消费者,见到海会寺品牌的豆腐乳时,不一定会觉得有什么不妥。但如果将语境放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海会寺商标未必能够注册成功,因为有“不良影响”条款这只“拦路虎”候在半路。前段时间,笔者就恰好参与审理过这么一起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的阶段性结论是:还得查一下是不是确实存在名为“海会寺”的寺庙,如果存在,那就应当认定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不准予注册;反之,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实际使用,还是应准予注册。结果,查询的资料显示,确实存在名叫“海会寺”的寺庙,而且还不止一家。最终,合议庭认定将海会寺商标注册在第30类豆腐乳等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驳回。
案子审结后,笔者一直在想,如果海会寺是一个查无实证的寺庙,即于历史上和现实中都不一定存在,那么将“海会寺”三个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对此,笔者思量,或许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泰山大帝商标案”中的认定。
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最终锁定在“泰山大帝”是否确有所指这个问题上。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泰安市志》《泰安地区志》《中国神怪大辞典》《泰山信仰与中国社会》等泰安市官方记载及与宗教有关的书籍中,均未出现“泰山大帝”这一宗教神灵称谓;而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泰山文化谱新篇》《道教常识问答》等书籍、论文及新闻报道中,则提及了“泰山大帝”是道教神灵称谓。
简单来说,即一方认为“泰山大帝”无所指,另一方认为有所指。
那么,“泰山大帝”究竟有无所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不仅需考量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还需考量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以及道教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等。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还得靠证据说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三个层面的考量。第一,虽然当事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显示官方记载中未载明“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但仍有部分书籍、论文和新闻报道中提及“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第二,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泰安市道教协会的相关说明证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灵的称谓,其认知即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第三,道教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一种宗教,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信众广泛、记载丰富、报道众多,关于其神灵的称谓难言仅限于国家官方记载。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将“泰山大帝”四个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
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特定的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是否确有所指,是判断该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重要标准,如果确有所指,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将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那么,如果某一宗教元素并无所指呢?也就是说,在某一宗教元素是完全杜撰出来的情况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会不会阻碍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例如,现在有个网络流行词叫“女神”,其虽然带有“神”字,但并不是宗教层面的神灵之意,那么可以注册成商标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结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此处使用的“可能”一词意味着上述消极、负面影响的产生是一种“可能性”,并非要求其已确实存在。那么,此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就转化为:将无所指的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对相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在笔者看来,到了这一步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有些情况下,无所指的宗教元素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不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比如,上文提到的“女神”完全是世俗层面的通用词,与宗教层面的“神灵”没有任何关系。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不排除某些无所指的宗教元素可能会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例如,“魔鬼宗”(由作者杜撰)宗教元素确无所指,但基于对其字面含义的理解(“魔鬼宗教”或者“魔鬼宗派”),可能会对部分教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综上,对于将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法律适用思路:如果该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确有所指,应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如果该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无所指,不能直接认定其没有不良影响,还得考虑其是否可能对相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这种可能性,则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反之应认定没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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