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霸王理发工具商标获最高法院支持
说起小霸王,很多人会联想到广东省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的小霸王学习机。然而,此小霸王非该公司小霸王,而是浙江省温岭市超波王理发工具厂的产品,两企业因小霸王商标纠纷闹上了法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予以维持的决定。
据了解,该商标起纷争的原因是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认为温岭市超波王理发工具厂业主戴春友在烫发钳等理发工具上注册的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诉争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戴春友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其提交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决定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戴春友不服上述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戴春友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即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并据此作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
为此,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因不服一审判决,戴春友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戴春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阶段提交的温岭市超波王理发工具厂营业执照、业主证明复印件、销售照片、合同复印件、产品画册、送货单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连续3年的使用情况,并根据补充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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